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四號上訴人 郭賢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郭賢安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法院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第一審判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復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亦非法之所許,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法官徐昌錦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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