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益文
李益中 李益雲 李佩蓉 李可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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