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24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孟鴻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4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簡孟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簡孟鴻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15日裁定准予羈押。嗣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執癸字第10084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自101年8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2年8月31日乙節,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則被告現因另案執行,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案復已辯論終結,並於101年7月30日宣判,是本院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自10
1年8月1日起,撤銷羈押。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既經本院撤銷羈押如前,本案聲請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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