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信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信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信棟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2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梁信棟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7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竊盜罪所處2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揭施用毒品罪之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於99年10月5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71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2月28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