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債務人 王秀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袋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9至3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835元,總清償金額27萬6,120元,清償成數為10.4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2萬2,00
0元外,名下別無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20頁)。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2萬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49萬5,960元後,餘額為3萬2,04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7萬6,12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8,165元,
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健保費2,065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6,100元,上開支出雖略高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385元,惟考量債務人獨自在外生活,且工作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其日常消費若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衡量,未免過苛。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於臺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157元內,應認其支出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
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3,835元(計算式:22,000-18,165=3,835),已將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3,835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2,647,215元。││4.總清償金額:276,120元。││5.總清償比例:10.4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2,916│236│├──┼──────────────┼──────┼──────┤│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9,528│1,173│├──┼──────────────┼──────┼──────┤│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0,311│73│││公司│││├──┼──────────────┼──────┼──────┤│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4,622│398│├──┼──────────────┼──────┼──────┤│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8,150│591│├──┼──────────────┼──────┼──────┤│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7,070│30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7,628│808│├──┼──────────────┼──────┼──────┤│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6,990│256│├──┼──────────────┼──────┼──────┤││合計│2,647,215│3,835│└──┴──────────────┴──────┴──────┘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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