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3聲 請 人4即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法定代理人陳美如000000007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 陳絜甯 (原名: 陳鈺玫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8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管理人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11可。12理 由13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14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15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16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17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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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絜甯(原名:陳鈺玫)業經本19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20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21配於債權人者,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22法,送請本院認可等語。查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23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24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25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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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7官提出異議。
28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29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