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 詹勝勳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詹波
王來有 鄭儷君 鄭綉文 鄭霞 鄭永國 鄭永權 鄭美侖 鄭麗速 葉晉銘 葉佳怡 葉家誠 葉允傑 鄭雅方 江旻燃江宛蓉江聖憲江 聖德 張林 阿對 李鳳嬌 林武雄 吳林續 吳正隆 吳國賓 吳武錕 吳麗娜邱月娥 鄭宇翔 鄭燕清 鄭燕玲 鄭淑惠 鄭勝庭 鄭勝益 鄭素蘭 鄭素雲蔡碧珠 陳維禎 陳維潦 陳維澤 陳勵欽 陳麗絲廖金鑾 陳弘熙 陳淑芬 陳淑芳蔡美蘭 陳炳仲 陳毅鴻 陳麗雅 陳麗清 陳香君 劉陳碧連 訴訟代理人 劉政權 被告 周陳素琴
楊陳碧玉 黃天舜 黃劉秀月 黃家昌 黃家祥劉翠香 黃健銘 黃佳玲 黃慶隆黃葉 余永珍 余永春 胡央聯 胡聰榮 胡麗美 胡麗琴 前列胡央聯、胡聰榮、胡麗琴共同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央志 被告林 黃數禎
蘇雪鳳 洪朝轉 洪秋雄 洪玉山 洪文平 洪麗美 洪麗姿 胡瀛溶 胡金塔 胡國樺 胡秀美 胡韶文 胡秀珍 廖洪吻 陳洪葱洪 謝宰 蔡村田 蔡秋科 蔡秋政 蔡淑芬 蔡曹明玉 蔡惠亘 蔡健興 蔡瑞裕 吳蔡水雲 蔡村林 蔡勝霖 蔡簦鍵 蔡阿日黃 蔡招治 蔡葡萄 蔡莊于 蔡志旺 蔡志村 蔡孟妤 蔡美燕 蔡三勇 訴訟代理人 蔡紳濬 被告 蔡愛
朱寶玉 蔡坤霖 蔡佩芩 蔡進利 蔡鴛鴦 劉採雲 劉有利 劉倉郕 劉水鳳 汪春木 汪廷璋 汪正雄汪金英 汪美惠 黃水桞 張黃綴楊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書育 被告 葉宜臻
黃裕文 黃琬棋 蔡春豊 兼上一監護人蔡春德
蔡涼 監護人 江志昌 被告林 蔡芙蓉
蔡秀春 蔡秀蘭 顏國壽 顏國盛 顏國忠 顏滿 黃錫源 黃錫煌 黃錫裕 林蘇阿免許 陳專 許木瓜 許錦桐 許睿村 許峻崑 許文忠 許志堅 許墩 許錦永 許永深 許呂伸 許榮茂 許木生 許木勳 許木碧 許碧霞 許碧純 許世榮 許招美 陳許秀錦 許鳳嬌 李許扁 許麵 張瑞 銘宇 張寶琴 張寳卿 張素杏 張素香 張素蓮 張淑女 張民雄張秀蘭 李陳却 陳蘇寶色 陳明男 陳玉芬 陳玉娟 陳玉苹 陳界源 陳界三 陳和金 陳鴻模 陳有昇 陳彩雲林 陳莉莉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吳百代 (無特別代理權)被告 謝素爵
陳榮隆 陳鍛和陳月花 謝陳冰 陳秀緞 詹金象 詹金池 詹昆衛 詹佳諭 詹雅如 詹鎮瑋 詹雅婷 詹昆翰 董秀玫 黃勝郎 黃勝雄 黃勝德 詹敦凱 詹志彬 陳惠娟 陳柏勳 陳仙合 謝永基 謝永山 謝火城 謝家鈞 謝冠瑜 謝寶釧 張陳玉秀 張春益 張瑞安張素慎 陳慶文 陳慶倫 陳佩蘭 陳惠蘭 周輝珠 吳瑋洲 吳奇穎 吳弘郎 吳東諺 吳姍樺 吳楚揚 曹鈞智 曹登皓 曹淑芬 吳麗純 吳麗俐 黃萬國陳春花 黃仁居 黃仁義 黃仁政 蔡楊芙蓉 蔡志強 蔡佳興 陳暘 陳美智 江建華 江懿麗 楊基聰 楊翠琪 蔡佳真 陳振昌 (歸化日本放棄國籍) 鄭家雄 (國內公示) 吳陳碧雲 楊麒宸 (國內公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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