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銘周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銘周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8時許,砍除告訴人 林陳蓮 所種植在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上之檳榔樹3棵,價值約新臺幣3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廖銘周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陳鈴香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