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醫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戊○○
115弄12號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98年2月17日起,至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台中榮民總醫院)牙醫部為左邊一顆牙齒填補治療及右邊一顆牙齒裝設假牙。2月17日被上訴人丁○○挖伊門牙好幾個洞、噴臉,2月18日補右邊一顆大牙、噴臉,2月24日可能挖上面的牙齒、噴臉,故意將伊之健保卡丟到垃圾桶。2月25日上午9時由被上訴人甲○○施行根管治療,噴臉、打二針,照X光4次,第一針正常,第二針用大針筒到處亂插,導致伊嘴巴腫起來,不能講話,用水沖洗有血,還有皮肉。同日上午11時左右作假牙模子,二位小姐故意作弄伊,用超大的牙套塞伊嘴巴,塞不進去還硬塞,上下用假牙套連作幾次,最後才用模子粉上下重作,長髮護士小姐稱太稀了。3月10日約伊去裝假牙,這邊挖挖那裡敲敲,要伊去皮膚科看診,結果兩邊都要交錢。3月23日根管治療,南邊照X光6次,北邊照X光1次。4月14日下午騙伊下午4時30分到,結果被上訴人乙○○還在診治另一個病人,大約下午5時輪到伊,被上訴人乙○○稱2萬2500元的假牙不好,要踞掉兩邊健康牙齒,最少花兩個多小時,踞到神經會痛,要伊改作2000元的假牙,伊表示被上訴人丁○○為何欺騙,被上訴人乙○○稱不會痛,用粘上去,是和伊牙齒一樣的顏色。4月28日騙伊去裝假牙,結果假牙不見了,模子也不見了,當時伊很生氣,表示作一顆牙齒花了幾個月,跑了好多次。第11次約5月份,伊希望5月12日或5月18日,短髮護士小姐多說滿客。
伊一口牙齒都被破壞了,現在左邊牙齒不能吃東西,右邊牙齒不能吃硬的東西,80萬元都買不回上訴人的牙齒。5月16日伊曾至另一家診所接受治療,但還是沒有處理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丁○○則以:98年2月17日上午上訴人至院牙科部初診,其主訴希望作全口檢查,看有無先前窩洞填補物脫落,齲齒需再作窩洞填補,有無牙結石作全口洗牙及詢問缺牙區的贗復重建的方法。經伊為上訴人在全口環口X光片的檢視及口腔檢查下,告之有多顆牙包括右上第一、第二、第三大臼齒、右上側門牙、左上側門牙、左上第一、第二小臼齒、左上第一、第二大臼齒、左下第二大臼齒、右下第二小臼齒及右下第二大臼齒有齲齒,但在左上第二大臼齒的咬合面的齲齒(27)有較深的窩洞,其他問題包括:口腔內有輕度的牙結石及牙周炎、右上第一小臼齒及右下第一大臼齒缺失,從全口環口X光片辨斷上,左下第一大臼齒疑似缺失。伊以全口環口X光片向上訴人解說其左上第二大臼齒敲診上雖無不適,窩洞壁也未侵犯至牙髓腔,但窩洞壁比較接近牙髓腔。上訴人當時也沒有埋怨這顆牙有任何不適的感覺,伊仍建議此顆牙作根管治療,但上訴人拒絕,表示希望先作窩洞填補,以後有問題再作根管治療。伊在為上訴人右上第一小臼齒及右下第一大臼齒缺牙區作贗復重建方面,詳細向上訴人說明:㈠植牙治療:治療前建議須先作電腦斷層攝影以評診牙床骨的狀況是否適合作植牙贗復重建,手術作植體植入,至贗復體的完成須費時五、六個月左右。㈡為傳統式三單位(3-Unit)陶瓷融合基底金屬局部固定義齒:右上第一小臼齒缺牙區,須車磨缺牙區前後兩顆牙齒作為支柱牙。右下第一大臼齒缺牙區,因右下第二大臼齒有深度銀粉填補,在安全上建議先作根管治療及須車磨缺牙區前後兩顆牙齒作為支柱牙。㈢單側局部活動義齒:上顎右上第一小臼齒缺牙區須車磨前後兩顆牙的咬合面作為鉤靠作咬合支撐,下顎右下第一大臼齒缺牙區在(右下第二大臼齒)根管治療後作一析量牙套及車磨缺牙區前牙之咬合面作鉤靠,及此三種方式治療之費用及治療所須之次數。惟上訴人害怕植牙的手術治療及車磨牙齒的疼痛,上訴人拒絕上述三種贗復重建治療方法及希望在不車磨鄰近牙齒的情況下有無其他方法。伊因此再向其解說可作臨時局部活動義齒,其雖可重建其缺牙區,但此種義齒無法承擔咬合力,容易斷裂,且在腭部有一長形腭板作為固位作用,且可能會導至戴入之不適感。上訴人當場表示須作考慮後才決定贗復重建之方式,並要求作牙齒窩洞之填補及全口洗牙,伊告訴上訴人在作牙齒窩洞之填補方面須分次作治療,故向其建議先替其作右上第一及第二大臼齒窩之複合樹脂填補及全口洗牙,而左上第二大臼齒可再考慮作根管治療,再預約98年2月18日下午門診複診,作其他牙齒窩洞之填補治療。上訴人同意,且接受治療。98年2月1
8日下午,上訴人到診時並未決定贗復重建之方式,要求伊先替其左上第二大臼齒作窩洞填補,以後有問題再作根管治療。伊建議替其作右上側門牙、左上側門牙、左上第一及第二大臼齒之複合樹脂填補。上訴人同意,且接受治療。伊欲預約下次為上訴人作其他牙齒窩洞之填補治療,上訴人表示無法確定下次就診的時間,會自行掛號。98年2月24日上訴人再度掛號就診。一開始表示願意接受為其右上缺牙區作傳統式三單位(3-Unit)陶瓷融合基底金屬局部固定義齒,下顎缺牙區不作。經口腔檢查,發現98年2月18日下午填補左上第二大臼齒之填補物已脫落,照一張左上第二大臼齒的根尖片,並以根尖X光片上向其解說,窩洞壁雖未侵犯到牙髓腔,牙根尖也無病變,且上訴人並無不適,但因窩洞壁已經很接近牙髓腔,再重補可能會傷及牙髓腔,故再建議此顆牙接受根管治療,再作牙釘及牙套贗復體,上訴人亦同意,伊再向其解說作該顆牙作根管治療可能須來三至四次。同時上訴人表示能否安排技術較好的醫師為其製作假牙。伊向其說明可安排資深醫師替其製作義齒,但預約時間可能比較長,完成的時間也須較久。並詢問上訴人願不願意等,上訴人表示願意等。伊因此先安排贗復牙科,預約時間為98年2月25日下午二點,預定為上訴人取初模,費用為2萬2500元。伊亦通知被上訴人乙○○醫師為其製作傳統式三單位(3-Unit)陶瓷融合金屬局部固定義齒。而根管治療方面的預約時間為98年2月25日上午9時。同時建議先為其作左下第二大臼齒咬合面窩洞之複合樹脂填補治療,上訴人同意,且接受治療。2月24日下午上訴人來電,由助理小姐接聽,上訴人表示希望在25日上午能同時來醫院作根管治療及至本科印取初模。伊整個門診說明及治療過程中,都向上訴人詳細說明,且都得到上訴人的同意才進行,而上訴人亦未曾埋怨過。伊丁○○也未曾接到上訴人之埋怨電話。上訴人指訴填補牙齒之日期明顯與病歷上所記載都不符合。而伊也未曾將被上訴人的健保卡丟入垃圾桶內。上訴人於訴狀中陳述未曾向其說明缺牙區製作義齒的種類云云,顯非事實,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甲○○則以:98年2月25日上午9時,上訴人抱著小孩來根管治療科報到。伊先確認上訴人牙位為左上顎第二大臼齒,因為蛀牙窩洞很大很接近牙髓腔,必須抽神經,伊向上訴人解釋根管治療的過程,首先要在牙齒原本的窩洞上再磨深一點,到達牙髓腔才可以把裡面的神經抽出來,之後確認牙齒裡面完全乾淨,並且把彎彎曲曲的根管修型後,還要把牙齒裡面中空的部分封填起來,因此根管治療是個連續療程,必須來個三至四次,每次一個小時左右,且每次治療前都要打麻藥,以免治療過程中造成牙齒不適。每次治療也都要夾上橡皮障隔離牙齒,以免根管在操作過程中遭受口水細菌污染,且上了橡皮障後會導致漱口及講話不便。上訴人表示了解,並說她必須抱著小孩接受治療,上次在門診也是如此,小孩會睡覺沒關係。接著伊按照一般根管治療程序,在上訴人上顎第二大臼齒頰側與顎側注射局部麻醉,讓上訴人漱口,並解釋要放一個橡皮障在要做治療的牙齒上,將它隔離出來,才不會被口水污染,水也不會跑到嘴巴去,這是做根管治療的標準步驟,使用高速手機磨牙齒,做髓腔開擴,並用根管銼針找尋上顎第二大臼齒的三個根管,銼針放入定位後,請上訴人至根管治療科的X光室照X光,確認根管位置及長度,並請助理小姐幫忙照顧一下小孩,共照X光片一張,雖然照的位置不太理想,且沒有找到遠心頰側根管,但由於上訴人手抱小孩,治療時間不宜太久,也不方便一直照X光片,所以伊決定將已找到的近心頰側與顎側根管清乾淨並擴大完成即可,根管內放入殺菌藥物(Metapaste)後,用臨時填補材(Caviton)填補,結束治療後,伊向上訴人解釋,根管治療過的牙齒比較脆弱,不能咬太硬的東西,盡量不要用左邊咬東西,否則牙齒容易斷掉,並預約3月6日上午11時進行下次治療。並且希望上訴人下次不要再帶小孩來,這樣會妨礙醫師做治療,上訴人表示自己先生也在醫院工作,必須配合先生的時間,請他帶小孩才行。上訴人3月6日上午打電話至根管治療科更改預約時間至3月23日下午2點。3月17日早上,上訴人打電話至根管治療科,表示上次做治療的牙齒有異味,口腔裡面感覺不太舒服,由於當天病人都已約好,伊因此請上訴人中午到院,利用休息時間幫上訴人檢查。當時口內檢查時發現臨時填補材還在,並未脫落,加上上訴人表示嘴角有破有水泡,假牙科醫師請她去看皮膚科,因此懷疑是皰疹造成她口腔感覺不適。由於距離上次治療時間已兩個多星期,伊因此決定幫上訴人的上顎第二大臼齒換個藥,經上訴人同意後,接著按照一般根管治療程序,在牙齒的頰側與顎側注射局部麻藥,上訴人表示裡面那針很痛,伊向其說明下次可先幫她塗表面麻醉劑,比較不會痛,放置橡皮障,利用高速手機磨開臨時填補材,用根管銼針及NaOCl清潔根管,再用臨時填補材(Caviton)填補。因為是中午休息時間,所以此次治療只有幫病人換藥,沒有照X光片。
由於上訴人表示每次來都必須麻煩先生帶小孩,所以伊告訴上訴人原安排下次3月23日治療時,在上訴人之後不再約病人,這樣就有四個小時,可以幫上訴人完成診治,上訴人亦表同意。3月23日下午,上訴人並未抱怨牙齒不舒服,伊因此依照標準治療程序,並請上訴人至根管治療科的X光室照X光,確認根管位置及長度,由於片子洗出來後發現角度不理想,無法完整看到牙根,因此請上訴人再照一次,確定長度後,做根管的清潔與修型,等三個根管都修型完畢,準備封填之前,必須再照X光片確認maincone的位置、長度與根管的taper度,由於第一次片子的角度也不好,無法完整看到三個牙根尖,因此請上訴人再照一次,確定沒問題後,進行根管封填,封填過程順利,之後用Caviton與IRM做doubleseal,並請上訴人至牙科X光室照finalfilm,並向上訴人解釋這是根管治療完成後要留存檔的,3月23日共照五張X光片。治療後並請上訴人兩星期後必須掛根管治療科陳主任的門診,確定根管治療沒問題,陳主任會幫她轉去假牙科做假牙或用樹脂做永久的填補。上訴人表示因為要配合先生的時間,無法確定兩星期後什麼時候有空,所以上訴人要自己掛號,並詢問伊為什麼其牙齒有個凹洞,伊向其說明那是因為根管治療後的牙齒很脆弱,伊故意把它補的稍微低一點,讓上訴人咬的不要太重,伊再次提醒上訴人要記得不能用這顆牙咬太硬的東西,否則牙齒容易斷掉。之後上訴人一直未回陳主任門診複診。病人於整個根管治療過程中,除曾提出打麻針不適之外,整個治療過程皆無任何抱怨。上訴人於訴狀中指稱打完麻針後,口內有血及有腫脹的感覺云云,伊跟上訴人解釋這屬於打完麻藥後有可能發生的正常現象,而不能講話則是因為夾上橡皮障的緣故,病人了解後,且同意繼續接受治療。是伊治療過程並無疏失等語,資為抗辯。
四、被上訴人乙○○則以:上訴人於98年2月25日經被上訴人甲○○根管治療後,由牙科助理帶至贗復牙科(假牙復形科),伊因在為其他早先依約排定的病患治療牙齒,所以無法立即幫上訴人取模,遂請當時一位剛好有空的郭姓女醫師幫忙為上訴人取初模,取初模為簡單的非侵入性的拓模步驟,郭醫師表示取模過程並沒有對上訴人造成任何的口腔傷害,且上訴人於取模過程中也未抱怨。98年2月25日當日郭醫師取模後由伊檢查取出的口腔拓模(印模)良好後,即送到隔壁牙科技工實驗室進行灌製石膏模型,並依照上訴人先前於被上訴人丁○○門診時決定製作的固定假牙種類以電腦計價開立繳費單,列印出上訴人應自費2萬2500元(計算式:7500元x3單位)以製作固定假牙之繳費單,此金額與上訴人所附之約診單上98年2月24日由被上訴人丁○○與上訴人協定後,即由助理書寫記載其上告知病患的假牙製作金額相符。至於上訴人於訴狀陳述其與被上訴人丁○○談的金額為2萬200
0元,顯與事實不符。且最後上訴人改變心意不願意製作傳統固定式局部固定假牙,故伊於4月28日待上訴人攜繳費收據前來時,即讓上訴人辦理全額退費。98月3年10日,伊已預先分析完其取初模灌製之石膏模型並進行模型上堆蠟模擬後,待上訴人到診後遂進行口內狀態實際評估,口內檢查發現除右上缺牙區外其口內尚有一些牙齒有齒頸部磨耗,及左下一顆大臼齒於齒質填補交界下方有黑色陰影透出,肉眼觀察懷疑有齲齒或但不排除為本質染色,建議再照局部的X光再行評估,口外檢查發現病患上嘴唇有皰水群破裂造成的糜爛面,依經驗及學理判斷可能為單純性皰疹病毒唇部感染的現象,為了避免當日操作時會會摩擦或接觸到唇部造成糜爛面的流血流水,也擔心因此間接將病毒由唇部病灶接種到口內或臉部任何有小傷口的地方,所以建議轉診皮膚科以求更精確之診斷與治療,建議其保持健康與充分休息,待唇部病灶稍加痊癒後再繼續處理牙齒部份。上訴人同意後,即並轉診皮膚科。上訴人看診後未回牙科接受左下大臼齒拍攝X光。98年4月14日上訴人唇部皰疹病灶癒合後,在施行固定假牙製作之療程前,再次充分說明與告知上訴人傳統式三單位陶瓷融合基底金屬局部固定義齒的假牙製作方式、過程、過程中及之後可能產生的併發症或風險、優缺點與之後保養照顧之清潔方式與持續回診追蹤的細節...等等。包含解釋步驟須以高速磨牙機來車磨缺牙區隔鄰的兩顆牙齒,好充當作橋樑的兩個橋墩,完成如橋般的傳統式三單位局部固定義齒,並說明由於隔壁牙齒內部神經皆有活性,研磨鄰牙時幾乎會磨掉大部分的琺瑯質與部分象牙質,且因這些牙齒內神經是活的所以磨牙過程可能會很酸痛敏感,所以需要打局部麻藥減低敏感與疼痛再車磨牙齒,並充分告知可能的風險與預後等細節(如車磨牙齒後後其牙髓可能有術後敏感,若有牙髓發炎的疑慮時則須根管治療後等...),解釋過程中為怕上訴人非牙科專業人士難以理解醫學專業名詞,被上訴人乙○○並以繪圖與實體模型輔助充分說明解釋,且告知其他不用過度修磨鄰牙的假牙製作替代療法:如活動假牙及植牙等。上訴人聽完術前說明後反悔放棄傳統式三單位局部固定義齒療程,表示不願意磨牙,也不願意打麻藥,上訴人只願意選擇製作過程沒有任何傷害性的假牙製作法,即臨時性的活動假牙,因為單顆缺牙的臨時性的活動假牙只需要取模即可製作,過程完全不用傷害其口腔牙齒組織。同時向上訴人說明活動假牙療程非一兩次即可結束,原因除了製造過程可能有不可預期之因素產生瑕疵以致需重新取模製作外,需數次療程的主要原因是病患在初步使用假牙時需密切回院調整檢查才能使新假牙完全適合個人口腔狀況。且告知上訴人臨時性的活動假牙為整體壓克力塑膠材質配上不鏽鋼線牙鉤,並沒有一般標準的活動假牙有堅硬的金屬支架或鉤靠來傳送分散咬合力至鄰牙上,所以咀嚼效果差又易生疼痛斷裂鬆脫。伊告知上訴人即使製造過程順利假牙交付佩帶後,必須回診追蹤調整數次,所以不可能下次來就算完成療程。雖然上訴人抱怨很想趕快完成,但伊經與上訴人充分解釋讓其瞭解上述的狀況後,在上訴人同意後才開始取模製作。當日取模過程一切順利,上訴人還誇讚伊取模技術很不錯,此與上訴人於訴狀中指伊取模又挖又敲等等的抱怨相差甚遠。至於上訴人於訴狀中表示欲製作假牙的種類及金額三番兩次的變更皆是醫師任意所為云云,與事實完全不符,反係是因被上訴人丁○○門診時及伊治療前均對上訴人詳細說明後,上訴人經考慮後改變心意所致。另上訴人表示頭一次由郭醫師取模的過程懷疑材料太稀,沾到臉部,上訴人因此表達不悅。伊向上訴人解釋每個醫師所喜好的印模材料稀稠度不盡不同,印模材料須由水拌勻使用,操作中必須往上壓,使印模材料往上溢流出印模拖,如此印模材料才會流入口腔邊角的空間以取得邊緣完整的印模,所以溢出或沾到口腔周圍的臉部在所難免,取完模會以濕布幫其清潔不用擔心。98年4月28日至假牙儲放處領取技師製作的假牙時,製作假牙的王技師表示:「由於假牙製作出來時,可能上訴人的假牙僅單顆缺牙,相對來說體積比較小,有可能與旁邊切下的廢棄樹脂因顏色相近,被一同丟棄,以致一直尋找不著,且取出假牙時原石膏模型耗損破壞無法再用,請伊再取一新模以便重新製作。伊瞭解後遂向上訴人致歉告知實情,及需再取模一次,將無償負責再幫其重新做一個假牙。上訴人當時坐在診療椅上越想情緒越激動並開始罵:「好好的假牙怎會丟掉?一定有小人...云云」等情緒性的言詞,伊與助理再次安撫上訴人。
上訴人抱怨過後,表示願意繼續配合取模進行假牙製作。由伊再取一次模過程順利如昔。同日並幫上訴人辦理先前固定假牙費用的退款,當日診療結束後,上訴人表示下次時間要配合其先生,所以要回去詢問後自行來電預約下一次看診時間。因製作假牙過程中無法預期的因素及需再取模的原因為,一般假牙製作流程中需拆解破壞石膏模型,過程中可能發生假牙受損、再者塑料、石膏變形或樹脂充填不完全或塑膠牙齒移位...等,都可能造成製作缺陷等無法預期之狀態,所以伊告知上訴人不能保證百分之百下次假牙一定能做出來。且因製作時將成形的塑膠假牙自硬石膏裡拆出來時,原本的石膏模型需拆解損壞以致無法使用,所以才需重新取新模。至於中途發生非故意之假牙丟失意外,事實上伊皆據實以告於上訴人,並代表本科於假牙於製作過程因製作人員丟失向其致歉,表示會負責幫忙完成新的假牙,過程並無任何欺瞞,上訴人諒解同意繼續後,伊方始繼續療程,並載在98年4月28日病歷紀錄。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丁○○、乙○○、甲○○等人對於本件醫療行為並無任何疏失,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台中榮民總醫院應與被上訴人丁○○、乙○○、甲○○等人對上訴人需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五、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上訴人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主張其於98年2月17日至4月28日間至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先後接受被上訴人丁○○、甲○○、乙○○診治牙齒之事實,業據上訴人提出醫療費用收據7份及約診單1份(均影本)為證,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至於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之診治而受有80萬元之損害,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故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及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上訴人應就其因被上訴人之診治而受有損害發生及被上訴人具有責任原因,並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否則即難謂上訴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六、次查,依上訴人所提出之醫療費用收據及約診單,至多僅能證明其曾接受被上訴人診治之事實,並無法證明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診治而受有損害發生及被上訴人具有責任原因,並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自難認上訴人已盡其應負之舉證責任。參以,原審於9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時訊問上訴人受有何種傷害及有何客觀證明?上訴人當庭表示:伊因照了14次X光的影響,覺得照了X光後頭暈暈的,胸部很悶,常常想睡覺,伊只是自己覺得,並沒有到別的醫院去作檢查,伊懷疑醫院和派出所的流氓要害伊等語。又觀之上訴人起訴之內容,多屬其對診治之過程不滿意,惟上訴人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丁○○、甲○○、乙○○有何故意或過失,並因而致上訴人受有損害,堪認上訴人純係基於個人主觀之感受,或係對於治療過程之誤解,並無客觀證據,足以證明其因被上訴人之診治而受有損害發生及被上訴人具有責任原因,並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自無法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從而,上訴人主張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繼先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