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秩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易字第10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處罰人   黃進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因逾
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黃進添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以107年度中秩字第4號裁定處
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執行通知書已合法送達
,惟被處罰人逾完納期限仍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上開裁定及確定函
、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及照片等影本為證。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
,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亦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
第60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
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
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
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
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是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有關文書公示送達之方法,除應將送達之文書或
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
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兩者必須兼備,苟缺其一,即
不生公示送達之效力。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之戶籍地係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
所,該址顯非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則被處罰人其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又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書係上址逕為寄存送達
,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書送達程序尚有欠
缺,該執行通知單尚未確定,自不生逾期未完納而得聲請易
以拘留之事由。準此,移送機關以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罰鍰
為由聲請本院易以拘留,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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