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7月5日,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院)遭強制住院,惟聲請人認自己能控制好脾氣不需強制住院,且住院極不適應,想盡早返家,為此爰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聲請提審,請求准予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而該條項之立法理由另揭櫫:法院於提審事件中,僅應審查有無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及逮捕、拘禁之程序是否合法,而非認定受逮捕或拘禁之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且所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足。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1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領有輕度智能障礙身心障礙手冊,為免役體位,於20歲開始出現加劇的衝動控制問題,情緒一來曾擊碎家中玻璃而出現手臂撕裂傷口。近兩個月,因對於其母借錢給友人而友人無力償還,情緒持續的焦慮易怒煩躁不安,精神活動力激躁,重複提及金錢相關的事件,多次忿忿不平而與其母出現口角爭執,進而曾難以控制情緒而推倒家中長輩,擊打其母背部和肚子,因而與門診醫師討論住院治療。於家中待床期間,因其母觀察聲請人情緒仍顯易怒,主動帶至基隆長庚醫院急診安排住院治療,並於114年7月5日經指定2位專科醫師診斷結果,認聲請人有在家中踢其母及推倒年邁祖母、以拳頭攻擊其母肚子和鼻子、不配合家人勸導門診治療和服藥,多次因而謾罵家人,及建議住院中難以配合,多次與其母拉扯行為和謾罵等傷害他人之行為或傷害他人之虞,而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基隆長庚醫院予以緊急安置,並檢附相關文件,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嗣經該部審查會依精神衛生活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基隆長庚醫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執行緊急安置告知通知單、基隆長庚醫院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入院紀錄、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8日○○○○○字第OOOOOOOOOO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在卷足稽,且經基隆長庚醫院游醫師到庭陳述在卷(見本院114年7月11日審理筆錄),參以聲請人亦未主張本件強制住院有何違法或程序上之不當,僅陳述其想要回家等語(見本院同上審理筆錄),故本院綜上各情,認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及傷害他人之虞,是基隆長庚醫院依前揭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對聲請人施以強制住院,具有法律上之依據及原因,並符合法定程序。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求予釋放,難認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