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蔡美華 被告 鄭啟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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