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張一鳴 具狀撤回告訴,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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