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 陳芊米 被上訴人 蔡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