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債權人金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承澤 上列債權人金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人請求利息依年利率6%之利息計,惟除本金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部分提出支票乙紙,得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率6%之利息,其餘部分未據提出票據,僅得以法定利率計算,故若欲就其餘部分本金以年利率6%之利息,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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