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洪家富 即上順昌五金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上訴人 蔡証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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