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張錫璃
張錫冠 張錫嘉 張富妙 被告 劉齡鍠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易字第25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