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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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78號原告 李阿蘭 被告 王明傑
王國濱 王素霙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及土城區,原告依據不動產買賣契約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系爭土地座落於新北市蘆洲區,兩造又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瓊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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