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執字第14486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經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因被告分別於98年9月18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宜檢欽偵孝緝字621號、98年10月29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宜院瑞刑智緝字136號發布通緝,顯已逃匿,聲請意旨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