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郭貴靜
郭秀親 王麗婷 王芝妍 李明珊
3樓 李碧月 辛○○ 洪麗琴 郭如敏 被告乙○○
丙○○戊○○甲○○庚○○丁○○己○○○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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