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柴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被告死亡,以95年度偵字第20433號及95年度偵緝字第311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為本件沒收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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