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乙○○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柒萬叁仟零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