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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