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
沈妍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蔡東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