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5,800元,惟聲請狀又稱目前僅欠825,800元,前後不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請釋明以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依據。如無依據應更正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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