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提起第三審上訴,曾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裁定,認其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非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嗣復因該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聲請人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並由本院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另以裁定逕行駁回其上訴在案。乃聲請人以其目前處於晚年失業之窘境,所有財產均遭假扣押執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詞,再次聲請訴訟救助,已無實益而欠缺保護之必要,自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