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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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乙○○Jim代理人許瑛琄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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