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0000000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
  外,尚應補繳13,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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