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甲○○被告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主任)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9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