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簡羽勤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0.16│97.05.2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59號│字第364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62│98年度簡上字第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30│98.02.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62│98年度簡上字第5│││││號│號│││判決├────┼────────┼────────┼────────┤││判決│97.07.07│98.02.2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2288號│字第1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