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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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371號),本院受理後改行適用通常審判程序,嗣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植列藥品名稱略存別字瑕疵或拼字疏漏,應予更易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查獲之禁藥內容;㈡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揭引被告所犯輸入禁藥罪條號「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失之妥恰,既經公訴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中當庭改正為「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俾求允宜,遂無不合;㈢爰審酌被告甲○○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罪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斟念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㈣衡究被告亟欲彌補犯行危害而對社會貢獻己力,業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捐款新臺幣2萬元,參有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資佐,又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考,一時失慮始罹刑章,歷此教訓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兼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㈤按藥事法有關沒入銷燬規定,當為行政秩序罰性質,委係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權限,法院不得越權判決諭知沒入銷燬,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稽,觀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迄今未得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析之乃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甚者屬於被告所有,俱得其自陳綦詳,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茲予宣告沒收之;㈥進論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其向本院表示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復經檢察官當庭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本院認該求刑尚無不當故依請求宣告緩刑所為論據已如前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盡皆不得上訴,容併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附表:本案查獲之禁藥┌──┬───────────┬─────┬────┐│編號│品名│規格│數量│├──┼───────────┼─────┼────┤│⑴│腦素NOSO│270粒/罐│5罐│├──┼───────────┼─────┼────┤│⑵│ALINAMINA50│170粒/罐│10罐│├──┼───────────┼─────┼────┤│⑶│EVAA錠│48錠/盒│10盒│├──┼───────────┼─────┼────┤│⑷│SHINBIOFERMINS│350粒/盒│10盒│├──┼───────────┼─────┼────┤│⑸│ALINAMINEXPLUS│270粒/盒│17盒│├──┼───────────┼─────┼────┤│⑹│NORSHIN│20袋/包│106包│├──┼───────────┼─────┼────┤│⑺│パブロンゴールドA微粒│1.2克/包│1,960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2條(罰則)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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