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44號
原告 張康育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丞佑 、 許世偉 、許丞佑之母、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主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