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6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佩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28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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