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家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
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