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 賴奕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家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原告原訴之聲明有誤,請更正為正確之聲明。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