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65號上訴人 楊忠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被上訴人 葉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
5元, 玆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