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星淳 等人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