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正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