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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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新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新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新裕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4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龔新裕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與他案詐欺罪之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為3年8月)於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已執行完畢,經與他案詐欺罪之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為3年8月),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8月21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