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俊羽於民國104年1月3日上午某時,在嘉義市○區○路里○○路○○○巷○○號住處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嘉義縣民雄鄉。嗣於同日13時15分許,行經嘉義縣○○鄉○○村○○路○○號前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3時20分許,對被告賴俊羽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0.71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已於104年1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上開法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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