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守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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