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056號債權人 張永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怡諒會計師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債務人奇力光電公司業於民國103年9月29日經本院以103年度破字第1號裁定宣告破產,有該裁定之網路檢索資料附卷可稽。又債權人所主張之資遣費、預告工資、應休未休假代金等債權,均係成立於奇力光電公司宣告破產之前,縱確實存在,亦屬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受償,不得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從而,本件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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