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盧奕勲被告薛瑞軒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7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薛瑞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拘役二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薛瑞軒於民國111年4月5日16時10分許,明知其業以新臺幣(
下同)2,000元之代價,向 馬世博 購入線上遊戲「天堂W」之虛擬寶物「鑽石」4,200顆(下稱本案虛擬寶物),並將交易款項匯至馬世博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後薛瑞軒即於遊戲內以角色暱稱「 米修斯 」向馬世博取得本案虛擬寶物而完成交易。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16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000巷00○00號居所,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惡魔07李宗紋」向馬世博佯稱:伊沒有收到本案虛擬寶物,須再次交付,否則將向警方提告云云,致馬世博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24分許,在其桃園市桃園區住處(住址詳卷)將2,000元匯至薛瑞軒向不知情之林柏智(涉犯幫助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其后里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詐得該款項。
㈡嗣於111年4月5日18時4分許,薛瑞軒復以2,100元之代價,向馬
世博購入天堂W之虛擬寶物鑽石4,200顆,並將交易款項匯至馬世博所提供、樂騰科技有限公司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後薛瑞軒即於遊戲內以角色暱稱「索拉」向馬世博取得上開虛擬寶物而完成交易。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同日23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000巷00○00號居所,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紋惡魔07」向馬世博佯稱:欲以2,100元購買鑽石4,200顆云云,並傳送前次交易明細單之部分翻拍畫面予馬世博佯作已匯款之證明,欲詐取馬世博交付虛擬寶物,惟經馬世博察覺有異而未遂。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薛瑞軒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馬世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㈢LINE對話紀錄及遊戲畫面截圖、后里區農會111年6月27日后
農信字第1114000177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之存款開戶申請書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線上遊戲「天堂W」之角色世界轉移使用方法Q&A說明網頁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㈡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㈡部分,已著手對告訴人實施詐欺之行為,惟
因告訴人察覺有異而未得逞,僅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
害,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於犯罪事實㈠詐得2,000元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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