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62號
上訴人 鍾麗美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