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07號

上訴人 黃雅芳

被上訴人 邱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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