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8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張文玉
田吳甚
李 吳阿慎
楊 張樹蘭
張 郭純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11年9月5日具狀聲請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裁判費等情,有該民事聲請狀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3頁至第655頁);又按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因此倘本件訴訟不再開辯論,原告縱撤回起訴仍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為使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應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