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8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張文玉

吳淵涵

田吳甚

吳阿慎

吳鋁娟

張樹蘭

黃瑞明

黃玉祥

黃瑞央

張麗珠

邱朝致

郭純蓮

吳昭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11年9月5日具狀聲請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裁判費等情,有該民事聲請狀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3頁至第655頁);又按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因此倘本件訴訟不再開辯論,原告縱撤回起訴仍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為使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應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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