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 張國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追加被告 賴四郎 ( 邱振國 四女 邱菊枝 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邱黃金蓮 ( 邱振平 三男 邱順福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3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0分整,傳訊有利害關係之參加人 何金璟 (系爭地號122-30、292-39所有權人)及證人 邱瑞臺 (系爭地號122-1所有權人)進行調查訊問及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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