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陳亮霖 被告 劉得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7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強制罪及妨害秘密罪犯行,原告均非前開起訴犯行之犯罪被害人,揆諸前開規定,自無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是原告起訴並非適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