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七二二號、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八九、九○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因失業而常前往宜蘭縣宜蘭市中山公園,
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初,於該處巧遇年籍不詳、綽號「 阿賓
」之成年男子欲以每本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之代價
收購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及印鑑章等物,詎丙○○明知將
自己所有之存摺、金融卡及印鑑章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
時,將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而有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
之虞,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阿賓」遂行詐欺之
不確定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交付其所申
請之三家金融機構之存摺、金融卡及印鑑章等物,得款四千
五百元。嗣「阿賓」取得如附表一之存摺等金融資料後,旋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方法,以親友安全及信用貸款之方式,詐騙 吳麗華
人之金錢。
二、證據:
 ㈠被告丙○○之自白。
 ㈡被害人吳麗華、甲○○、 陳威甫 、乙○○之指述。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中信銀作業00000
00000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九十四年二
月十五日(九四)國世宜蘭字第○○三號函、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宜蘭分行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九四宜蘭字第○○○八八
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三份、
㈣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各一份。
三、本件被告將其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幫助綽號「阿賓」之成年
男子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先後多次幫助詐欺犯行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而被告同時有上開加重減
輕事由,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
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辜 漢 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帳  號│開戶時間│交付時、地│
├──┼───────┼───────┼─────┼───────┤
│一│址設宜蘭縣宜蘭│八八二─○○○│九十四年一│於開戶後,即於│
││市○○路○段五│0000000│月三日│中國信託商業銀│
││二號中國信託商│○二○二四七號││行宜蘭分行門口│
││業銀行宜蘭分行│││外交付│
├──┼───────┼───────┼─────┼───────┤
│二│址設宜蘭縣宜蘭│0000000│九十四年一│於開戶後,即於│
││市○○路○段一│七四○五○│月六日│國泰世華商業銀│
││七二號之國泰世│││行宜蘭分行門口│
││華商業銀行宜蘭│││交付│
││分行││││
├──┼───────┼───────┼─────┼───────┤
│三│址設宜蘭縣宜蘭│0000000│同上│於開戶後,即於│
││市○○路○段三│二七○七││台灣中小企業銀│
││○五號之台灣中│││行宜蘭分行門口│
││小企業銀行宜蘭│││交付│
││分行││││
└──┴───────┴───────┴─────┴───────┘
附表二
┌──┬───────┬─────┬─────┬──────┬────┐
│編號│轉帳時間、地點│轉帳或匯款│轉入帳戶│受詐欺情形│被害人│
│││金額(新台││││
│││幣)││││
├──┼───────┼─────┼─────┼──────┼────┤
│一│九十四年一月十│十萬元│附表一編號│被害人於住處│吳麗華│
││一日晚間八時十││二所示帳戶│接獲佯稱「你││
││二分四十二秒;│││兒子向地下錢││
││基隆市○○街郵│││莊擔保二十萬││
││局自動櫃員機│││元,人在我們││
│││││,你必須匯款││
│││││十二萬元」之││
│││││來電,且電話││
│││││中有哭泣之聲││
│││││音,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而前││
│││││往匯款。││
├──┼───────┼─────┼─────┼──────┼────┤
│二│九十四年一月十│十萬元│同上│被害人接獲佯│甲○○│
││三日下午二時三│││稱「你女朋友││
││十分許;屏東縣│││現在在我們手││
││屏東市○○路一│││上,馬上匯款││
││八○號厚生郵局│││十萬元,才放││
│││││你女兒回去」││
│││││之來電,致使││
│││││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前往匯款││
│││││。││
├──┼───────┼─────┼─────┼──────┼────┤
│三│九十四年一月十│五萬元│如附表一編│被害人接獲佯│陳威甫│
││五日下午二時一││號一所示之│稱「你哥哥陳││
││分許;台北縣淡││帳戶│承蒙欠我二十││
││水鎮某金融機構│││萬元,現在你││
││自動櫃員機│││哥哥在我手上││
│││││,要匯款五萬││
│││││元,才放你哥││
│││││哥回去」之來││
│││││電,且於電話││
│││││中有男子哭聲││
│││││,致使被害人││
│││││陷於錯誤而前││
│││││往匯款。││
├──┼───────┼─────┼─────┼──────┼────┤
│四│九十四年一月二│一萬三千八│附表一編號│被害人於電子│乙○○│
││十五日上午十一│百元│二所示帳戶│郵件信箱接獲││
││時五十一分許;│││佯以「第一銀││
││高雄市左營區某│││行」名義所寄││
││金融機構自動櫃│││發之個人信用││
││員機│││貸款聲請書,││
│││││旋即去電接洽││
│││││,為行騙之人││
│││││要求被被害人││
│││││須先支付保險││
│││││費,致使被害││
│││││人陷於錯誤而││
│││││前往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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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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