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26號聲明人戊○○○即繼承人己○○○
丙○○甲○○乙○○丁○○上列聲明人等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遺產清冊,應包括積極財產部分及消極財產部分,若無財產,亦應敘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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